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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4/2/22 8:43:28  阅读:1537次 字体: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宝政办发〔2014〕10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县房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宝应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宝应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强化制度执行,有效防范商品房预售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明示制度

    1、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监管银行及账户,并提交预售款监管协议。

    2、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明示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款监管银行及账户。

    3、房管局政务网、房地产信息网在公示预售项目信息内容时,应包括预售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

    二、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责任人

    1、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款监管工作时,必须明确具体责任人或联络员,负责办理预售款监管额度确认、核减、资金使用、账户注销等业务,并负责按月定期(每月5日前)向房管部门报送监管账户对账清单。人员如发生变动需及时变更。

    2、预售款监管银行在监管账户开户前,必须明确具体业务责任人或联络员,协助房管部门核查企业进账情况、限制企业擅自使用资金等。

    三、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

    1、进一步监督开发企业按时报送监管账户对账单。开发企业未定期报送监管账户对账单的,每月1-5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系统予以提醒,6-15日予以警示,15日后停止网签业务,整改后方可予以恢复。

    2、进一步监督开发企业将预售款按要求进入监管账户。预售款必须及时足额进入对应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账面余额高于应监管额度,超出部分开发企业方可自由支取。监管账户账面余额低于应监管额度,且少于合同销售额30%的,停止该账户相对应预售房源网签业务。

    3、适度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在认真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政策、防范市场风险的前提下,适度调整资金监管的方式方法,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内工程款支付困难等问题。①下调监管资金总额中不可预见费标准,由原20%调至10%。②企业可用未售商品房源作一定额度担保,释放监管账户内部分资金,但监管账户内不可预见费不得担保。4、进一步监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进入监管账户。(1)购房款应存入指定监管账户。房管部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购房人予以提醒,注明资金应解缴的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2)项目办理预售款监管业务前,开发企业必须向房管部门提供该项目所有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名称,具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房管部门同时将此信息反馈给监管银行。(3)购房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按揭账户后,开发企业应向银行承诺该款项不使用,并按要求定期(每月10日前)将款项划转至预售款监管账户。(4)监管银行发现预售款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未划转至监管账户的,应及时向房管部门通报。(5)对按揭贷款未及时划转至监管账户、随意支取使用的开发企业,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停止该账户相对应预售房源网签业务。按揭贷款银行负责监督开发企业不得随意支取按揭贷款,并配合其划转至监管账户。

    5、进一步增强预售款监管银行监管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预售款监管银行、监管额度以及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后,在签订《宝应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时,监管银行应同时向房管部门出具《承诺书》,明确如违反违规批准预售人使用商品房监管账户内的款项,或挪作他用、超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由银行追回超额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造成损失的,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

    6、加强对预售款监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预售款监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房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受到处罚的企业,相关年度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宝应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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