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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将实行新物业收费标准

2012/5/24 10:31:50  阅读:967次 字体:
    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原来的五个等级细分为现在的七个等级,具体标准由一级的0.20元/月·平方米到七级的1.20元/月·平方米。


    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江都区物价局、江都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扬州市江都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原《江都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细则》在物业服务审批方式、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等方面,作了以下八个方面的相应调整: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议标方式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交付给业主前,携带相关材料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其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招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执行;非普通住宅(指纯独、联体别墅小区、商住楼)以及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备案制,在房屋交付给业主前,物业服务企业将与业主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江都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原来的五个等级细分为现在的七个等级,具体标准由一级的0.20元/月·平方米到七级的1.2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方法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附属房屋,如车库改为住宅或门市,可以纳入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开发建设单位因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未到位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缴纳前期物业服务费,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未入住或未使用的房屋免收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可按规定标准70%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预收的共用能耗费,如有结余款应冲减下年度收取的能耗费,不得将结余款长期挂在账目中或移作他用,同时应将分摊的明细情况公布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长期占用一年以上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押金和保证金等费用。
 

    江都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对此,物价部门表示,将加大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对物业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将从严查处。
 

    附:江都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

    物业收费等级 物业收费标准

    七级       1.20元/月·平方米

    六级       1.00元/月·平方米

    五级       0.70元/月·平方米

    四级       0.60元/月·平方米

    三级       0.50元/月·平方米

    二级       0.35元/月·平方米

    一级       0.20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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